一名張姓男子去年8月某日晚間9點多,開車行經國道1號中山高速公路南下133公里處時,因「右後座一人未繫安全帶」遭到國道警察第二大隊造橋分隊員警當場攔查舉發,依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裁處罰鍰新台幣4500元。張姓男子辯稱他是從苗栗交流道進入國道一號時遭到攔查,認為「交流道匝道」不屬於高速公路範圍,認為不應以高速公路標準裁罰,但法官認定「交流道的匝道區仍是高速公路路權範圍及轄區」,因此裁定原處分,張姓男子不僅要繳交罰鍰4500元,還要多付訴訟費用300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9條規定:「駕駛人、前座、小型車後座及大客車車廂為部分或全部無車頂區域之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同條例第31條規定:「行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台幣1500元罰鍰」、「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台幣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許多人以為這項規定雖然如此,但警察應該很少舉發,因此心存僥倖。國道三隊交通組組長賴協駿表示,高速公路車速快,發生事故時往往來不及反應,未繫安全帶會造成很嚴重的傷亡。因此國道三隊員警不僅會安排勤務至匝道處攔查,舉發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之外,也會不定期以望遠照相機舉發前座駕駛或乘客未繫安全帶,光是上個月,國道三隊舉發的未繫安全帶案件數,就高達608件。賴協駿表示,若1人未繫安全帶遭舉發,就會直接開罰3千元,若逾期未繳則會再加上罰款,最高可罰至4千5百元;若2人未繫安全帶,則直接開罰4500元,最高可累計至6千元;幼兒未乘坐安全座椅,則不論是高速公路或平面道路,皆可開罰1500至3千元罰鍰。因此他呼籲民眾,行車繫上安全帶是為了保障自己的安全,也千萬別跟自己的荷包過不去。國道警察會在制高點架設望遠照相機,舉發未繫安全帶者,駕駛與乘客皆不可輕忽。圖/本報資料照 分享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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